民政部对中国地名学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出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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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16

近日,民政部对中国地名学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出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地名学会在分支机构“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姓氏文化专业委员会”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地名学会地名与姓氏文化专业委员会高姓文化总会”;后将“高姓文化总会”变更为分支机构“中国地名学会高姓文化专业委员会”,并又下设中国地名学会高姓文化专业委员会“黑龙江工作委员会”、“辽宁工作委员会”、“贵州工作委员会”、“湖北工作委员会”、“山东工作委员会”等地域性分支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地名学会作出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撤销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该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今年以来,民政部针对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等乱象已作出多起行政处罚并公开通报批评,希望各社会组织以此为戒,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规定,规范设立分支结构,并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民政部

                                                                                                                           2014年2月26日


文章引用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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